张振江 王红丽因保管不善,将306009298,306009298-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张振江 王红丽
2019年8月6日